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湖州核泰机械有限公司、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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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591执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核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杭长桥北路399号核工业园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5957600673。
法定代表人:黄建荣。
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工业园区开元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686265336C。
法定代表人:裴根权。
申请执行人湖州核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的(2020)浙059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州核泰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80469.94元(含诉讼费1757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高措施并于2022年2月16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仅零星存款,本院已对部分账户进行冻结,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已查封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帕萨特牌机动车一辆,×××的帕萨特牌机动车一辆,×××的江铃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22年1月29日至2024年1月28日止。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7.已调查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
8.线下调查:执行阶段,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寻找,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
9.本案执行费1107.05元,尚未收取。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湖州核泰机械有限公司(已受偿0元,)尚有债权80469.94元未受偿,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震威
审判员马俊骏
审判员王晓翔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吴宗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