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晋0824执974号
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8民终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开具10876360.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申请执行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未能开具税票造成的税款损失3109058.81元;
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
(4)承担案件受理费48971元、执行费38980元;
(5)向申请执行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6)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
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
账户:05110376292********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联系人:执行局办公室联系电话:553****
本院地址:稷山县稷峰东街和人民东路交汇处邮编:043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