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24执9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稷山县西社镇高渠村。
法定代表人:刘东杰,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工业园区开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裴根权,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晋08民终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9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1年9月6日、2021年9月14日、2021年10月8日、2021年10月26日、2021年11月18日本院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同时我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
3、2021年11月11日,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房产、住房公积金、保险等信息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运城市盐湖区工业科技园内开元大道3号房号:1,房地产权证书号:10210966的不动产,本院已将其查封,但查封时反馈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变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住房公积金、保险等登记信息。
4、2021年10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山西格瑞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5、2021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本院递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
本案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应执行标的3658029.81元,已给付0元,剩余标的3658029.81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一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824执9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勤学
审判员 张淑菁
审判员 邢旭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