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与苏州泛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9执73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松陵镇永康路202号。
主要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苏州泛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同里镇屯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同里镇迎燕桥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常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同里田浪村。
法定代表人:钱兴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7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区。
被执行人***,男,194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苏州泛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苏州常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9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苏州泛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并偿付利息8700元、罚息60030元、复利471.7元(截至2018年2月10日)及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二、被告苏州泛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律师费损失12277元;三、如被告苏州泛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内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其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则以被告苏州常乐保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区同里镇同里湖路207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分别为:苏房他证**字第××号、苏房他证**字第××号、苏房他证**字第××号、苏房他证**字第××号、**他项(2015)第01691号、**他项(2015)第0168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清偿原告。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泛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四、被告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泛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对被告苏州泛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在57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被告***对被告苏州泛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7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726元,由被告苏州泛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各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170362.14元,申请执行费34104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各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2、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
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且大多数已处于冻结状态;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苏州泛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有座落于②同里镇××村的房地产;被执行人**名下有座落于③同××街迎燕××室的房产;
3、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苏州泛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资产;
4、2019年2月13日,被执行人苏州泛化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②同里镇××村的房地产等资产以16363040元拍卖成交,拍卖得款经债权人会议确认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188727元(含退诉讼费20726元);
5、2019年4月17日,被执行人**名下座落于③同××街迎燕××室的房产以1978000元拍卖成交,拍卖得款经债权人会议确认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50976元;
6、另查,被执行人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已被多案轮候查封(本案查封期限将于2020年9月26日届满)且设有高额抵押,就本案而言属无益拍卖,暂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7、为了保证案件的执行效果,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通过全国及江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对部分账户进行了冻结,但均未收到实际效果;
8、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得知,各被执行人均涉及数十起被执行人案件且金额巨大,均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受偿金额为239703元(含退诉讼费20726元),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对执行情况表示认可,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划款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并对发现财产进行了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得到受偿,各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9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