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

3965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与苏州钰恒机电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3965号
原告: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迎燕桥堍。
法定代表人:马林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州钰恒机电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栅桥村。
法定代表人:方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芸,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晓菲,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钰恒机电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570元,共计3120元,由原告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向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徐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