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北厍分公司、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2781号
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2513248432,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社区黎星车站东。
法定代表人:任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俞强,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北厍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138263436L,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厍星路。
法定代表人:顾留荣。
被告: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1382611668,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迎燕桥堍。
法定代表人:马林根。
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北厍分公司、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36元,由原告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晨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