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

***与***、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北厍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651号
原告:***,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代理人:顾昕怡,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县。
被告: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北厍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138263436L,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厍星路。
负责人:顾留荣。
被告: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138261166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迎燕桥堍。
法定代表人:马林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北厍分公司、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伟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罗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