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

***与****五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9民初8938号
原告:***,男,195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志华,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同里镇邱舍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林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移冲,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苗,上海市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4年8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第三人: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同里镇迎燕桥堍。
法定代表人:马林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华,苏州市**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五金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云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丁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