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

***与***、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北厍分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31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男,1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北厍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
***与***、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北厍分公司、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506民初77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程德龙、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北厍分公司、苏州市同里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标的9431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已就本案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销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后,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苏0506民初772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