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

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行申1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青云镇东。
法定代表人沈金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全,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铮,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胡红兵,局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袁阳秀,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因诉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袁阳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行终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佳佳
审 判 员 谭秋勤
审 判 员 张 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峰
书 记 员 詹智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