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民初9220号之一
原告: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工业园(双浜)。
法定代表人:JOANNALI,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玉琴、徐雨亭(实习),江苏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青云镇东。
法定代表人:沈金根。
原告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83元,财产保全费1422元,合计4305元,由原告苏州南久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文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廖丽娜
书 记 员 王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