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

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渝行申1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青云镇东。
法定代表人沈金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印全,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铮,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胡红兵,局长。
一审第三人秦远春,女,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1行终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以其与重庆市大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纠纷已经化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桦
审判员 刘佳佳
审判员 谭秋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梦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