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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503执1389号
申请执行人:南浔葵冠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花城村。
经营者:蔡金来。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沧河路4幢12号。
被执行人:苏州良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1099号商业广场3幢-137室。
法定代表人:石文良。
被执行人: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青云镇东。
法定代表人:沈金根。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浔葵冠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苏州良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款562029.23元,申请执行人南浔葵冠建材经营部、***自愿放弃余款361319.8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南浔葵冠建材经营部、***据以申请的(2019)浙0503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