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7184号之三 原告:**,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1861962X5,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桃源镇青云社区***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吴江区)徐家浜80号。 被告:***,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吴江区)徐家浜80号。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同日立案受理的(2022)苏0621民初7183号案件被告及案由相同,且两案案情相似、法律关系基本相同,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苏0621民初718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彤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