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7184号之三
原告:**,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1861962X5,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区桃源镇青云社区***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吴江区)徐家浜80号。
被告:***,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吴江区)徐家浜80号。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同日立案受理的(2022)苏0621民初7183号案件被告及案由相同,且两案案情相似、法律关系基本相同,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苏0621民初718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彤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