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3028号
原告:海盐新宇装饰材料厂,住所地:浙江省沈荡镇中钱村荷花池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24MA29F0FH5F。
经营者:***,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村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罡***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青云镇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1861962X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盐新宇装饰材料厂诉被告吴江市青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表示因被告已履行完毕,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海盐新宇装饰材料厂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财产保全费439元,由原告海盐新宇装饰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