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

东台市宇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23号之二
原告:东台市宇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北郊工业集中区老204国道西侧原石灰厂内。
法定代表人:周桂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森,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吴江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黎里镇东大桥。
法定代表人:凌其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东台市宇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东台市宇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宇厦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宇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94元,减半收取3197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467元,由原告东台市宇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臧田桂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