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4849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虹,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黎里镇东大桥。
法定代表人:凌其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仲伟高,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区
原告***与被告**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仲伟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6元,减半收取7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金 磊
书 记 员 王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