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3081号
申请人:**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黎里镇太古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经济开发区纬九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科技江苏有限公司、***3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科技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