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3081号 申请人:**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黎里镇太古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经济开发区纬九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科技江苏有限公司、***3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科技江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市华厦建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