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腾宇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20)京01行赔终2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
法定代表人戈娜,镇长。
委托代理人吴萌萌,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西**洁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露园甲8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双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梦阁,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伟琴,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百邑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贺村。
法定代表人田铁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小雪,北京易和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想,北京易和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腾宇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小口镇政府)因被上诉人北京市西**洁服务中心诉其行政赔偿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行赔初1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小口镇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确系东小口镇政府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坤
审 判 员 王春光
审 判 员 魏浩锋
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晓林
书 记 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