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腾宇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人民政府等与北京市西某某洁服务中心其他赔偿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20)京01行赔终25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

法定代表人戈娜,镇长。

委托代理人吴萌萌,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西**洁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露园甲8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双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梦阁,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伟琴,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百邑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贺村。

法定代表人田铁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小雪,北京易和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想,北京易和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腾宇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小口镇政府)因被上诉人北京市西**洁服务中心诉其行政赔偿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行赔初1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小口镇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确系东小口镇政府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坤
审  判  员   王春光
审  判  员   魏浩锋

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李晓林
书  记  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