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昌民初字第12947号
原告北京市西清清洁服务中心诉被告北京百邑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拆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西清清洁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7元由北京市西清清洁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杨 帆
人民陪审员
寇艳荣
人民陪审员
张光辉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