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岳阳永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岳阳市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603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岳阳市云溪区一工区。
法定代表人谭志雄,总经理。
被执行人岳阳市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金桔路。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永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阳市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永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岳阳市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岳阳市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岳阳市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岳阳市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永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市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岳阳市永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姚浒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