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岳阳市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3民初1472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刚,岳阳市云溪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岳阳市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金桔路**。
法定代表人:陈曙明,经理。
原告***与被告岳阳市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岳阳市金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37.52元,减半收取计5568.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颜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咏梅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