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利众顺环保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利众顺环保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利众顺环保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龙兆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9民初5153号之二
原告:天津利众顺环保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门庄子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桂艳,董事长。
被告:天津利众顺环保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开发区湖南省农村能源办办公楼603房。
主要负责人:龙力。
被告:***,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天津利众顺环保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利众顺环保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津0119民初5153号民事裁定,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天津利众顺环保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天津利众顺环保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利众顺环保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天津利众顺环保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起诉,本院准许后,对***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国动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宋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