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利众顺环保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利众顺环保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龙兆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9民初5153号
申请人:天津利众顺环保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龙兆旗,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天津利众顺环保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利众顺环保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龙兆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利众顺环保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龙兆旗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龙兆旗价值34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天津利众顺环保设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