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界首市中泰建筑材料购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西城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江浩,男,1993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6月12日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太和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皖北交通路桥有限公司、界首市中泰建筑材料购销有限公司、江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皖北交通路桥有限公司、界首市中泰建筑材料购销有限公司、江浩、***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215.5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淄博奥丰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皖北交通路桥有限公司、界首市中泰建筑材料购销有限公司、江浩、***名下的银行存款215.5万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对其名下的车辆、债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或对其名下的房屋、土地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