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北交通路桥有限公司

关于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皖北交通路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阜民一终字第012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洪武,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皖北交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法定代表人:施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上诉人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5240元,由本院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田浩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韦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