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北交通路桥有限公司

安华与安徽皖北交通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亳民一终字第003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梅灵芝,女,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皖北交通路桥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7909507-3。
法定代表人:施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安徽皖北交通路桥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08)利民二初字第00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按本院指定期限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亮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许林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