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民申10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州南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洪武,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皖北交通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颍河西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施超,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皖北交通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北路桥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终字第0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泰公司申请再审称,皖北路桥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皖北路桥公司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三泰公司不存在侵权;三泰公司申请追加安徽省临泉县财政局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却未获准许,且一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116万元,系安徽省临泉县财政局于2010年8月20日应皖北路桥公司事前要求,将其工程款汇入三泰公司账户的。安徽省临泉县交通运输局于2013年8月27日向皖北路桥公司发函,告知其工程款拨付工作出现疏漏,皖北路桥公司才得知临泉县财政局多拨付116万元工程款。2013年9月25日,皖北路桥公司将116万元退至安徽省临泉县财政局,该局次日即授权皖北路桥公司以其公司名义向三泰公司主张权利(包括提起诉讼)。故皖北路桥公司依法对案涉116万元工程款享有所有权,三泰公司取得该款无任何依据,应予返还。三泰公司提出皖北路桥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皖北路桥公司诉请已过诉讼时效,以及三泰公司不存在侵权的主张,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未准许三泰公司要求追加安徽省临泉县财政局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亦并无不当。至于三泰公司提出一审法院无管辖权的问题,因其不属于申请再审法定事由,故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所述,三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丁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