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民一初字第01443号
原告:安徽皖北交通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
被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洪武,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皖北交通路桥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三泰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皖北交通路桥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皖北交通路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皖北交通路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