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1281民初1913号
原告:苏州中润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松陵镇梅石路11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57964602U。
法定代表人:徐卫东,男,汉族,1977年2月2日出生,该公司董事长,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蕾,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鹿鸣,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赤壁市恒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夏龙铺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5737202755。
法定代表:缪建林,男,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该公司董事长,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明海,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中润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公司)与被告赤壁市恒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茂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蕾、覃鹿鸣,被告恒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明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茂公司给付中润公司工程款360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874350(利息以36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自2013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16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恒茂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9日,中润公司与恒茂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中润公司对恒茂公司的办公楼进行室内装饰,工程总造价为360万元,竣工日期为2013年12月15日。合同签订后,中润公司带资完成了工程并将工程交付给了恒茂公司使用。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恒茂公司共下欠中润公司工程款360万元。经中润公司多次催讨未果。
恒茂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答辩称,1.其公司承认中润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全部诉讼请求。2.其公司现资金周转困难,正在筹集资金,希望中润公司给其公司一定的时间解决问题。
本院认为,恒茂公司承认中润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中润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恒茂公司承认中润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赤壁市恒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苏州中润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0万元及其利息874350元(利息以36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4.35%,自2013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16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94元,减半收取计21297元,由赤壁市恒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
审判员 廖玉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雷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