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6401号
原告:苏州中润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梅石路11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滨湖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龙云梨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润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协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中润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润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中润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中润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