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509执恢405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中润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友谊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57964602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市泛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温州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6913450X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中润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泛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9民初2350号民事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苏州市泛友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4318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苏0509执4496号,后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3月19日,本院依法恢复对苏州市泛友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苏州市泛友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9民初235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