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鄂伦春自治旗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85民初476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治旗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自治旗阿里河镇。
法定代表人:**起,经理。
原告***与被告***自治旗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4日因已和解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计2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