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7民终6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审被告:***自治旗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起,经理。
原审被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治旗东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3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4.17元,减半收取837.09元,由上诉人***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837.0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上诉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49.83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丁可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