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迪奥普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宝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迪奥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小商初字第116号
原告山东宝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历城区华山街道办事处菜园工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丁兆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海娟,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长治路249号313室。
法定代表人马宏兵,总经理。
原告山东宝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宝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西***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宝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宝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31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8.5元,由原告山东宝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志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