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

顺成超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粤0604民初11432号
原告顺成超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顺成超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顺成超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成超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6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27元,合计5688元,由原告顺成超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秀玲
书记员  黄嘉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