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2356号
原告: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理工大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三路9号***净环保工业园8栋1-4层。
法定代表人:罗跃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淑红,系公司员工。
原告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港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