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

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与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桂0105民初6126号
原告南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南宁市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馨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妍、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璧菲、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采购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予以认可,但辩称合同约定相关款项结算的流程为,第三人与被告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并将款项支付给被告后,再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现第三人未向被告结清工程款,故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的条件尚未成就。首先,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作为出卖人的原告主要合同义务为交付货物,作为买受人的被告主要义务是支付货款,现原告已依约交付货物,则被告应予支付货款。其次,被告何时能从第三人处收到工程款存在不确定性,应视为采购合同对付款期限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最后,第三人并非采购合同相对人,其是否已向被告支付完工程款并不影响采购合同目的的实现,从等价有偿的角度而言,不应成为阻却货款支付的理由。且被告未从第三人处取得全部工程款,原告并无过错,判决被告给付剩余货款能够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合同目的和公平原则。因此,被告以其未收到第三人工程款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2314575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虽然采购合同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但是原告确因被告的违约行为产生一定的资金占用损失,故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参照采购合同约定的延期交货违约金计算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但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则本案违约金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根据发货清单的记载,原告最后一次发货时间为2018年8月31日,则被告应自2018年9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8年6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HD20180643,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由被告向原告采购物资用于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红线内配电工程。合同约定合同价格为10350000元,合同价格已包含合同物资的运费、保险费、现场指导调试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以实际到货数量及有效增值税税务发票的相应金额结算。合同第三条约定了质保期及对质量负责的条件:供方(原告)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保质期为产品安装完毕验收合格通电运行24小时后24个月(即两年)。第十二条第2点约定,货到指定工地后,先支付已到货设备货款的60%(付款前提是业主方有相应的设备预付款及进度款到公司账户),竣工验收通电后两个月内或审定价出来后支付剩余货款的37%(付款前提是业主方结算款已支付到公司账户),余款3%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十日内无息付清。第十六条第1点约定,因供方原因延期交货,供方应每日按延期收货金额万分之三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就交(提)货地点、方式、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等进行约定。合同后附物资清单,明确约定位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及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综合单价、合价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8月31日向被告发货,被告于2018年7月3日向原告支付1680000元、2018年7月12日支付2355425元、2018年8月3日支付250000元、2018年8月6日支付650422.77元、2018年8月10日支付1600000元、2018年8月17日支付240667.60元、2018年8月27日支付1258909.63元,合计8035425元。因货款未获清偿,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通过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出《律师催款函》。要求被告于2020年3月20日前将2314575元剩余货款支付完毕。被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广西南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催款问题的复函》,复函载明:“该项目已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我公司结算书及竣工图纸等相关资料也已编制完成,造成不能按时结算原因是业主要求我方编制完善不属于我公司承包范围工程的竣工图,现我公司已与业主协商一致,正在找设计师完善图纸,预计2020年4月20日前能把结算资料提交给业主。待该项目完成结算及业主将结算款支付到我公司后,我公司定会及时支付相应货款给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 另查明,被告与第三人于2018年2月9日签订《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红线内配电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南宁农产品交易中心(一期)红线内配电工程的施工。
被告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2314575元; 被告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支付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设备款231457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 案件受理费25317元,由原告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1267元,被告广西恒都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050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陆佳佳 人民陪审员  莫 杰 人民陪审员  张桂强
法官 助理  蒙秋美 书 记 员  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