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民初352号
原告: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梁村大道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6807255N。
法定代表人:蒋学权。
被告:北京建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1号北京金海国际综合楼2号楼6层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376680722。
法定代表人:陈峰。
原告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起诉后又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0元(已撤诉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红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荣
书 记 员 陈光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