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

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四川中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218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中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7817.45元及违约金;二、支付申请执行人垫支的案件受理费1615元;五、负担本案执行费214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四川中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2942.39元,缴纳本案执行2140元,余款150802.3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中货款本金137817.45元,违约金11369.94元,垫支的案件受理费161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判决书履行完毕,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法院生效裁判申请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2140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