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执21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梁村大道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6807255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道37号汇东星城橡树湾组团1A号楼2**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N5N7XF。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的(2022)桂0109民初23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161937元及利息;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支付申请执行人垫支的案件受理费13714元,律师代理费250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1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的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全面查询,冻结及轮候冻结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但冻结的账户均不符合扣划条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桂A7××**、桂A5××**小型汽车两辆,但查封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无法进行司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目前为止,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就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意见征询其意见,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在查封期间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