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56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36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事项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备货款188400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75.18元(计算方式:以尚欠款金额为基数,从2021年2月11日起,按同期同类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之后利息计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20000元;(4)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501元;(5)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310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7日、8日扣划***银行存款217192.42元,扣缴本案申请执行费3101元,余款214091.4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本案中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得款217192.42元,本案申请执行费3103元已从执行得款中扣缴,本案中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109民初3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