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

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广西嘉路行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7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高新大道125号综合厂房1、2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嘉路行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3号楼2722号
法定代表人钟宏敏
本院在执行广西南亚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广西嘉路行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07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申请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申请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7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苏懿
审判员张帆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