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23民初2776号
原告:福建诚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伍发刚,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福建诚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铱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福建诚艺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诚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