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81民初5482号
原告:***泰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海区九湖镇林前村林前772-1号左边第一间厂房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2YNBUT5R。
法定代表人:黄贵学,总经理。
被告:***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漳浦县绥安镇永嘉天地1栋写字楼B1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69276586U。
法定代表人:吴永胜,经理。
原告***泰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泰利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泰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艺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