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623执9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被执行人:福建诚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龙湖路西段裕***1号楼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669276586U。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建成与被执行人***、福建诚艺建筑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建成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闽0623执9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