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诚艺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诚艺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闽0623民初699号
原告:福建诚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龙湖路西段裕***1号楼1-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两煌,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原告福建诚艺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艺建筑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艺建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两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艺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归还诚艺建筑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40万元,并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系诚艺建筑公司建造师。2012年3月31日,诚艺建筑公司与漳浦县赤岭民族中心学校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由诚艺建筑公司承建学校教学综合楼、学生宿舍楼等工程,后诚艺建筑公司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责任合同书》,将该工程交由***进行施工并承担责任,并约定该工程实行独立核算,承担经济风险,自负盈亏。***因资金不足向社会借款。其中于2014年9月17日、2015年7月30日共向***借款40万元,应出借人***要求,诚艺建筑公司也在借条上盖章。事后,***向***催讨未果,转而向诚艺建筑公司催讨,诚艺建筑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先行代林顺金归还40万元。现今,经多次催讨,***均未能还款。请法院判如所诉,维护诚艺建筑公司权益。
***未作答辩。
诚艺建筑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向***借款的借条二张、***收取诚艺建筑公司40万元的收条一张、***出具给诚艺建筑公司的借条一张、***确认的其向他人借款的本金利息确认书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建设工程施工责任合同书(内部协议书)一份等证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异议的权利。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27日,***与诚艺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责任合同书》,约定***挂靠诚艺建筑公司承包漳浦县民族中学学生宿舍楼项目工程。因工程需用资金,***先后两次向***借款,分别于2014年9月17日、2015年7月30日各借款20万元,共计借款40万元,借款均约定月利息2%,并出具借条两张给***收执,诚艺建筑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公章。
2016年12月16日,诚艺建筑公司向***归还上述借款本金40万元,***出具收条一张给诚艺建筑公司收执,并将***出具给***的借条原件两张交付诚艺建筑公司。同日,***出具借条一张给诚艺建筑公司,借条载明“兹向福建诚艺建筑有限公司借来人民币40万元。用于偿还向***分别于2014年9月17日借款20万元、2015年7月30日借款2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诚艺建筑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责任合同书(内部协议书)可以看出,***系工程实际施工人。同时,根据***出具给诚艺建筑公司的借条,能够确认向***的借款40万元实际使用人系***。向***借款,***、诚艺建筑公司在借条上共同签字盖章,对于出借人***而言,***、诚艺建筑公司为共同借款人,***可以向任一借款人催讨借款。现诚艺建筑公司已先行归还借款,有权向借款实际使用人***追偿。***出具借条给诚艺建筑公司,确认其向诚艺公司借款40万元用于偿还向***的两笔借款,对其系借款实际债务人予以确认。***负有归还借款的义务。经诚艺建筑公司催讨,***仍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因未及时向诚艺建筑公司归还其代还的借款,给诚艺建筑公司造成损失,诚艺建筑公司有权要求***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诚艺建筑公司请求自2016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予以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的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诚艺建筑公司请求判令***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福建诚艺建筑有限公司借款40万元,并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注: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