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民终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诚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龙湖路西段裕***1号楼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1年1月9日出生,该公司的员工,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4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道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上诉人福建诚艺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建成、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6)闽0623民初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诚艺公司以:“现上诉人欲与被上诉人调解”为由,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诚艺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诚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870元,减半收取4935元,由上诉人福建诚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傅志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
1、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2、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时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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