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智臣电子有限公司

河南智臣电子有限公司与信阳市明辉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亚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22民初1461号
原告:河南智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皓文,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明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
法定代表人:刘卫民。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伟,河南省信阳监狱公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初,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亚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爱华,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春育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谷世清。
原告河南智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明辉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亚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春育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智臣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省亚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春育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智臣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智臣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亚豪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河南春育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云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翟鹏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