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004财保1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
被申请人:辽阳市力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宏伟区风华街2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辽阳市力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辽阳项目经理部的债权32万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喻正龙的这一申请向我院出具了保单保函,愿意承担因申请错误产生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在32万元的限定数额内不得向被申请人辽阳市力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债务清偿,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